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債權人 朱卉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章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已依契約約定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證明文件(實務上皆以寄送存證信函為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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