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原告 蕭菜美 被告 邱雅文
楊捷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