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83號
原   告  莊榮三
被   告  賴罔市   ○○○市○區○○街○○巷○○號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並再通知證人 王哲衛莊鍾麗鶯 、李國
彰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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