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52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民國83年9月10日起至84年3月9日止,擔保相對人乙○○、甲○○、丙○○等三人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3年8月27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250,000元,並約定於同年9月30日清償。屆期支票未獲兌付,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三紙(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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