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鄭筱玄 即 鄭燦堂 之繼承人
11 鄭豪 即鄭燦堂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