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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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5號上訴人A女姓名年.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任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