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告台灣德信海空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兩造之運輸服務詳細內容,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自民國100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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