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錫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錫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錫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罪名、編號4犯罪日期、編號6確定判決案號、編號10罪名、編號11犯罪日期,原聲請書記載有誤,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6、10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5、7至9、11、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捺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
104年12月31日受刑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103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9718號、│偵字第19718號、│偵字第26477號││號│毒偵字第2660號│毒偵字第266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審易字││實││第1235號│第1235號│第443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19日│104年1月19日│104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審易字││決││第1235號│第1235號│第4436號││├────┼────────┼────────┼────────┤││確定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03號│執字第3803號│執字第4493號││├────────┴────────┴────────┤││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8日至│103年11月30日│103年6月17日│││103年12月1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8224號│偵字第8649號│毒偵緝字第59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審訴字││實││第1770號│第1770號│第29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4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決││第1770號│第1770號│第1288號││├────┼────────┼────────┼────────┤││判決確定│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5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案件││││├──────┼────────┼────────┼────────┤│附註│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416號│執字第15415號│執字第16965號│││(已易科繳清)││(已易科繳清)│└──────┴────────┴────────┴────────┘┌──────┬────────┬────────┬────────┐│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0日│103年11月6至10日│103年11月9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緝字第592號│偵字第3575號│偵字第3575號│││等│││├─┬────┼────────┼────────┼────────┤│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實││第296號│第137號│第13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決││第3131號│第137號│第137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15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案件││││├──────┼────────┼────────┼────────┤│附註│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964號│執字第1839號│執字第1839號│││├────────┴────────┤│││編號8、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11日│103年11月4至5日│103年11月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713號│偵字第4502號等│偵字第4502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1248號│第314號│第31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9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決││第1248號│第915號│第915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案件││││├──────┼────────┼────────┼────────┤│附註│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403號│執字第1577號│執字第1577號│││(已易科繳清)├────────┴────────┤│││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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