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智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智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智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簡智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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