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9號聲請人 吳泰龍 相對人 王志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均載為臺東縣○○鄉○○村0鄰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1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1│105年9月5日│20,000元│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CH741007││├─┼───────────┼─────────┼───────────┼───────────┼────────┼──┤│2│105年9月5日│20,000元│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CH741008││├─┼───────────┼─────────┼───────────┼───────────┼────────┼──┤│3│105年9月5日│20,000元│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CH741009││├─┼───────────┼─────────┼───────────┼───────────┼────────┼──┤│4│105年9月5日│20,000元│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CH741010││├─┼───────────┼─────────┼───────────┼───────────┼────────┼──┤│5│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CH741011││├─┼───────────┼─────────┼───────────┼───────────┼────────┼──┤│6│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741012││├─┼───────────┼─────────┼───────────┼───────────┼────────┼──┤│7│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CH741013││├─┼───────────┼─────────┼───────────┼───────────┼────────┼──┤│8│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CH741014││├─┼───────────┼─────────┼───────────┼───────────┼────────┼──┤│9│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CH741015││├─┼───────────┼─────────┼───────────┼───────────┼────────┼──┤│10│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CH741016││├─┼───────────┼─────────┼───────────┼───────────┼────────┼──┤│11│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CH741017││├─┼───────────┼─────────┼───────────┼───────────┼────────┼──┤│12│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CH741018││├─┼───────────┼─────────┼───────────┼───────────┼────────┼──┤│13│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CH741019││├─┼───────────┼─────────┼───────────┼───────────┼────────┼──┤│14│106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CH741020││├─┼───────────┼─────────┼───────────┼───────────┼────────┼──┤│15│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CH741021││├─┼───────────┼─────────┼───────────┼───────────┼────────┼──┤│16│105年9月5日│25,000元│106年1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CH741022││├─┼───────────┼─────────┼───────────┼───────────┼────────┼──┤│17│105年9月5日│25,000元│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CH741023││├─┼───────────┼─────────┼───────────┼───────────┼────────┼──┤│18│105年9月5日│25,000元│107年2月28日│107年2月28日│CH741024││├─┼───────────┼─────────┼───────────┼───────────┼────────┼──┤│19│105年9月5日│25,000元│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CH741025││├─┼───────────┼─────────┼───────────┼───────────┼────────┼──┤│20│105年9月5日│25,000元│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CH267901││├─┼───────────┼─────────┼───────────┼───────────┼────────┼──┤│21│105年9月5日│25,000元│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CH267902││├─┼───────────┼─────────┼───────────┼───────────┼────────┼──┤│22│105年9月5日│35,600元│107年6月30日│107年6月30日│CH267903││└─┴───────────┴─────────┴───────────┴───────────┴────────┴──┘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