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六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四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六ND─一三八二││壹│壹仟│││││0一五─八│││││├─┼───────────────┼──────────────┼────┼───┼────┼───┤│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七NX─0六四八││壹│壹佰貳拾│││││00一─四│││││├─┼───────────────┼──────────────┼────┼───┼────┼───┤│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八NX─0六六一││壹│貳佰叁拾│││││0四七─七│││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