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亞生 指定辯護人 許宏達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94、334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蔣亞生係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201頁),玆竟遲至同年11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二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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