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罪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