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哲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2830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哲溢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13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該網路遊戲後,因不滿 侯登耀 在該遊戲內表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暱稱「中壢學生妹EE」,在該遊戲之對話框內,輸入「買分家文耶」、「打得像買分」、「買分的」等文字辱罵以「騎丁滿的侯登耀」為暱稱之侯登耀,足以貶低侯登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楊哲溢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楊哲溢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楊哲溢與告訴人侯登耀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侯登耀並具狀撤回對被告楊哲溢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
109年度易字第269號卷第1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楊哲溢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