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2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因第三人 程慧年 遺失證券事件,代位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第三人程慧年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782││├──┼──────────────┼──────────────┼───┼────┼───┤│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00-0│1│208││└──┴──────────────┴──────────────┴───┴────┴───┘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