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雅甄住臺中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2年5月1日)。
二、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請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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