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家 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2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又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此為最高法院民國106年8月以後統一之見解。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至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審係依憑上訴人即被告 曾家治 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之自白(見偵卷第20至24、71至72頁;原審卷第78至79、94至97頁),並有員警 謝易達 出具之職務報告、被告於微信以暱稱「偉」之身分在名稱為「夏(雨圖樣)天雜七雜八廣告聊天版」之公開群組中向不特定人發布「要梅私我」之訊息畫面擷圖、員警與被告之對話擷圖、查獲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員警與被告間之對話譯文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1份等證據(見偵卷第25至31、43至50、53至55頁;原審卷第39頁),認定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復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於微信向不特定人發布販毒訊息而著手實行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犯行,適為警方及時發覺而佯裝買家與其聯絡見面交易時查獲,其販賣之毒品數量尚微,意圖獲取之價金甚少,兼衡被告自陳其教育程度係大學畢業,以大貨車司機為業,經濟狀況普通,尚有年逾七旬之父親及兩名年僅7歲之子女需撫養,有在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敘明扣案之梅片(驗餘淨重共3.7074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及 硝甲西泮 成分,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及塑膠袋1個,則係供本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諭知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經核原判決業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不當或違法。
三、被告上訴理由以:判決刑期太重云云。則被告所指摘原判決之量刑,業經原判決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其為圖私利,無視毒品禁令,以發布販毒訊息方式著手實行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即遭查獲、販賣之毒品數量及獲取之價金均屬少量、大學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加以斟酌,被告僅泛言原判決量刑過重,顯無實際論述內容,自形式上觀察,並非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