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天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天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天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9至10之施用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與編號2至8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之犯罪,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3日108年5月23日108年6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87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20號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1號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1號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27日108年7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1號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40、3261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