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朱國華 再審原告 詹秀嬌 再審被告 黃欣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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