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王琦徽 相對人 王信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信富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2月21日,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票面金額210萬元)、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南郭 │南郭│38-82│建│00│00│68.00│1/2││├──┼───┼────┼────┼────┼────────┼─┼──┼──┼──────┼─────────┼──────┤│002│彰化縣│彰化市│南郭│南郭│38-329│建│00│00│05.00│1/2││├──┼───┼────┼────┼────┼────────┼─┼──┼──┼──────┼─────────┼──────┤│003│彰化縣│彰化市│南郭│南郭│38-371│建│00│00│01.00│1/2││└──┴───┴────┴────┴────┴────────┴─┴──┴──┴──────┴─────────┴──────┘┌─────────────────────────────────────────────────────────────┐│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350│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南│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0.74;二層:46.││1/2│││││山路二段624巷1│郭段南郭小段38│造,住家用│2;三層:46.2;合計:1│││││││6號之5│-82地號││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