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記選任辯護人嚴天琮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榮記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江蓓 業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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