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鳳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56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張懿中通譯李夢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朱鳳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朱鳳玲為 張立曄 之妻,因認 劉瓏萱 與張立曄間有感情往來,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以張立曄之臉書帳號在劉瓏萱(臉書帳號為 萱萱 )之臉書頁面貼文:在法院告訴大家,在郊外打了幾次野砲賤無極限、你再敢跟我老公聯絡我就讓你死無葬身之地、賤人別再來破壞我的家庭你敢再來干擾我們的生活我就去你家大門鬼吼鬼叫、叫鄰居出來評評理看我放不放過你看我敢不敢、男人都瞧不起的爛貨、別人的老公也要幹、虧你長的人模人樣盡做些禽獸的動作、說你母狗真的侮辱狗、你以為男人會真心愛你只想幹你的、比狗賤的女人等語(下稱本案發文),使不特定人均能共聞共見,足以貶損劉瓏萱社會上之人格及名譽評價,並使其心生畏懼。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