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佑竹選任辯護人王朝正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胡修辰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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