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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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86號,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2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5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雲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356、12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7公克(105年度安字第670號,12356號偵卷第135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以違禁物為限,若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葉雲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查獲,然其於105年7月22日死亡,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2356、12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12
356號偵卷第138頁、12358號偵卷第119、136頁、本院卷第4至16頁)。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57公克,保管字號:105年度安字第670號),經毒品初篩檢驗,結果呈陽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檢驗照片4張在卷可參(聲沒卷第9、10頁),堪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此部分應予准許。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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