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告多米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宛玲 被告 蔡明典 下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多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多米公司)邀同被告羅宛玲、蔡明典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其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借款本金於年度覆審前至少還款1次,且應於借款期間屆滿前足額清償,並按月繳息,而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借款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被告多米公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多米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借款分別自民國108年5月15日、12日起即未按約繳納本息,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經伊抵銷存款後共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7,425,8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羅宛玲、蔡明典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多米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425,8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額度支用申請書、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利率│繳息迄日│││(新臺幣)│││││├──┼──────┼───────┼───────┼────────┼───────┤│1│100萬元│108年3月6日│108年9月6日│以原告資金成本加│108年5月31日││││││碼年息2%機動計息││├──┼──────┼───────┼───────┼────────┼───────┤│2│300萬元│108年4月9日│108年10月9日│同上│108年5月31日│├──┼──────┼───────┼───────┼────────┼───────┤│3│100萬元│108年5月6日│108年11月6日│同上│108年5月31日│├──┼──────┼───────┼───────┼────────┼───────┤│4│300萬元│106年3月15日│109年3月15日│以原告資金成本加│108年5月14日││││││碼年息3%固定計息││├──┼──────┼───────┼───────┼────────┼───────┤│5│500萬元│107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以原告資金成本加│108年5月11日││││││碼年息2%固定計息││└──┴──────┴───────┴───────┴────────┴───────┘┌────────────────────────────────────────────┐│附表二:│├──┬───────┬────────┬────┬───────────────────┤│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903,080元│自108年6月1日│3.89%│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710,774元│自108年6月1日│3.89%│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903,028元│自108年6月1日│3.89%│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531,118元│自108年5月15日│4.99%│自10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2,377,857元│自108年5月12日│3.99%│自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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