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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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 洪俊欽 被告 林雅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晉發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74 號裁定(103.03.07)[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74 號裁定(103.04.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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