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暉巨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全 被告 鄒煒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