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楊寧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被告 楊思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捷旭 被告 謝志偉
周峻暉
蔡庭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郁嘉
謝日紅 被告 林益宏
戴偉峻 陳宥銨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媛卿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 鄧聖穎 、 鍾善羽 部分, 均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