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吳明燈 關係人 吳孟娟 住○○○○○區○○里○○○路0段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吳孟娟為台欣世紀風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欣世紀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台欣世紀風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欣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台欣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清算完結等情,業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號函文、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號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指定吳孟娟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