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等罪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詐欺等罪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