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楊寧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被告 鄧聖穎
鍾善羽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雅婷
鍾政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鄧聖穎、鍾善羽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