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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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健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秀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例如其請求在法律上為不存在,或與所附證物不符之情形。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董秀玥承租座落於○○鄉○○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自民國100年11月起至101年10月止共積欠房屋租金新臺幣68,00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上開房屋之出租人為 林永昌 ,再依債權人於102年10月18日所提存款存摺影本觀之,戶名為 林惠慈 ,交易紀錄亦只見林永昌、董秀玥之匯款,顯難認債權人洪健祥對董秀玥有任何租金債權存在,自不能以此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