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694號聲請人 林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102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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