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玉珍
李用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莊春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確認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狀未具上開法文所定之「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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