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路傑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孝哲 相對人 張權丁 住基隆市○○區○○街9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路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權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權丁」;關於「相對人謝孝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路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孝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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