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永和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永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何永和前因涉嫌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同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逃逸罪嫌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 張凱翔 、證人 李秉豪 、鄭福來、 林金蓮 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訴或證述綦詳;此外,更有新北市政府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同分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各1份、照片46張及監視光碟片1片等附卷可稽,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為本件業務過失致死犯行後,隨即逃離現場,嗣經警循線而遭查獲,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因於101年6月21日訊問被告後裁定予以羈押;經本院於101年9月4日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即原羈押之原因、理由,俱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況被告所涉犯行尚屬危害社會治安非微,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被告尚待精神鑑定中,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自101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外,並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