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91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相對人 莊志傑
周正文 胡耀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於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13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105,000現金,為相對人供擔保。茲因聲請人欲改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