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黃啓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為:「於12個月內退租或被銷號時,應補償台灣大哥大新台幣600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收取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72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