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七一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四七號),改以通常程序處理,經被告自白(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為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之役齡男子,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向戶籍地之臺北縣新店市公所以觀光名義申請出境,經核准後,於同年二月十七日出境至美國,依規定應於同年四月十七日前返國,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新店市公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北縣店兵字第0九四00一七00四號函請其父甲○○催告其返國完成後續徵兵處理,詎乙○○猶滯留境外,催告六個月期滿仍未返國,致新店市公所無法繼續進行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處理。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役男出境申請書、出入境資料查詢、新店市公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北縣店兵字第0九四00一七00四號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臺北縣政府民政局九十九年五月四日北民徵字第0九九0三七七五00號函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罪。爰審酌被告自知為役齡男子,卻罔顧國家兵役法令,出境未歸,妨害國家徵兵管理,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現已主動回國接受刑罰制裁及履行兵役義務,已有悔意,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末查,被告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然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通緝,再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緝獲到案,堪認被告係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情形不得減刑之情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