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萬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102年度偵字第26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違反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6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而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乃被告遂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聲請人援引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