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犀牛王」壹台(含IC板壹塊)及機具內現金新台幣叁佰陸拾元,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8日以94年度偵字第2074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電子遊戲機「犀牛王」(含IC板壹塊)及機具內現金新台幣三百六十元,各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均予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影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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