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83號聲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則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之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該本票發票人之住所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4樓,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