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劉宸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寶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