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惠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83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修平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