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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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彥成於1.民國(下同)108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108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7,5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00,25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418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成│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300254││九年四月二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元││日起││利息│├──┼───┼─────┼──────┼──────┼───────┤│002│新臺幣│陳彥成│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16418││九年四月二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元││日起││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成│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00254││九年五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一日起││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陳彥成│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418││九年五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一日起││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