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9號原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被告 蕭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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