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保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保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保險字第66號原告 黃馨誼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以101年度救字第217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825號裁定命原告補繳新台幣6,500元,並應於訴訟救助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1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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