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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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五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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