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870號
上訴人 鄒辰鋐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95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鄒辰鋐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科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附具理由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繫屬於本院,嗣於114年2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段景榕
法 官洪兆隆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許辰舟
法 官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