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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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楊欣怡

被告 王凱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宜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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