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楊欣怡 被告 王凱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書記官李宜錚